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0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3200-40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年),艺体类专业为8000-10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专业为6000—8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0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江苏省以外省份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论坛)、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如等级相同,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依次参考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上述条件仍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即文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成绩(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个数,以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