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学校也可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报考状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奖贷学金
第九条学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类专业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3000元/生/年(中澳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中澳合作办学专业按学分标准收取,每生每年约180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0年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条学校设有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朱颖奖学金等十多项专项奖学金,此外还有国家奖学金、国防奖学金,以及企业和个人赞助的十多项奖学金,每学年获奖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30%以上。学校还设有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具体规定见《天津科技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多项助学金,通过刻苦学习和劳动可以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依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我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汽车嵌入式系统)和日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