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2006年,学校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
办学目标:北京科技大学发扬“学风严谨,崇尚实践”的光荣传统,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特色突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国家培养高质量、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校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经济管理学院、文法学院第一学年除外));北京市朝阳区管庄校区(高职生;经济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本科生的第一学年)。
第三条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北京科技大学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科技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科技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录取
第七条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
第九条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级差”根据生源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2至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我校设定理科为物理,文科为历史,等级要求达到AA。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按照A+A+、A+A、AA的顺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考生和各类特长生在达到同样等级条件时,方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条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