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除特殊说明外,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高职学院的考生,按照北京市各专业指定的会考科目,且符合我校各专业会考成绩的要求按照文化课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外语公开课只开设英语。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60%+文化成绩×40%;
2、美术类高职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
3、音乐类高职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
4、表演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成绩京内、外各前3名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本科分数线的基础上,优先录取(不参加综合成绩排名)。
第二十四条 单考师资本科录取原则
1、只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专、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
2、考生应具备做教师工作的基本素质;
3、所报专业与在中等教育阶段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4、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师范类专业体貌及健康条件要求。
5、考生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单招师资本科分数线。
6、考生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
7、按照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专业志愿按“专业清”方式,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录取。
9、按上述原则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剩余计划转入普通本科相应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