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取得合格成绩,并且高考成绩中英语须达到90分以上。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文化线,低于各省文化课普通二本线65%的,按照普通二本线的65%录取;表演类专业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投档线;报考艺术类高职专业须通过省内联考,其中报考表演类及音乐类的考生还需通过学校相关专业考试,文化成绩须达到当地艺术高职投档线。
第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成绩京内、外各前3名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控制线,优先录取(不参加综合成绩排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工商管理(国际商务管理)专业的全英班进档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九条 教育部、各省高招办规定的各类加分均记入录取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