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095
第五条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
第六条学校简介: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是一所集幼儿师范和普通师范教育于一体,面向全国培养学前和小学教育师资的专科学校,是我国东北地区唯一一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肩负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强技能、应用型幼教人才的神圣使命。
学校坐落于素有“塞北江南”之称的中国雪城牡丹江市,学院总占地面积17.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室10个,幼教综合实验室4个、语音室、电子钢琴室和微机室一应俱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30多个,图书馆藏书15.3万册,校园环境优美,文化气息浓厚,人本关怀突出,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条件优越。
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力量日益雄厚,招生范围已扩大到全国十余个省。目前,在校全日制专科生4200余人。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334人,其中专任教师190人,双师型教师73人。教师职称结构合理,高学历教师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145人,硕士学位35人。学校现有省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精品课3门。建校以来,累计为社会培养人才4.5万余人,毕业生遍及全国各地,深受用人单位好评。
学校办学成绩显著,硕果累累。先后被评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黑龙江省文明单位标兵”;“黑龙江省安全和谐校园”;“黑龙江省毕业生分配工作先进集体”;“牡丹江市五一劳动奖状”。2008年,学校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全省学前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中心,2009年,学校被确定为首届黑龙江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更好地为黑龙江省教育、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将不断加大建设、改革力度,促进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把学校建设成全国一流的幼儿师专。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收专业有学前教育、英语教育、语文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特殊教育、早期教育、儿童康复、玩具设计与制造、广告与会展、心理咨询、妇女工作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
第十四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除英语教育外,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二十条学校对招生录取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学费标准为3500—5500元/年,并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春雨工程”专项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辟“绿色通道”每年有占学生总数4%的学生获得特困生救助。
第二十三条我校专科生在毕业前,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参加专升本考试合格后可升入本科院校,接受本科院校在校生同等教育,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学习院校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23508(传真)0453—65591070453-6559108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ljys.comhttp://zs.hljys.cn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
邮政编码:157011
电子邮箱:hyzzsjy@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