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教育部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新路399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我校共有本科专业28个,2010年招生的本科专业28个。
第六条2010年我校招生计划2030人,其中本科2030人。
第七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招生说明
第八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除英语、对外汉语专业外,其它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九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我院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2、所有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3、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择优接收非一志愿考生,没有分数级差。
4、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专业优先原则。①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5、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教学[2002]4号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体育竞赛优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面向全国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soei.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新路399号,邮编:130012
联系电话:0431-86903015,86903888,86903201(传真)
联系人: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光电子技术科学专业、光电信息工程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自动化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英语专业、日语专业、广告学专业、艺术设计专业、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对外汉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