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英文名为"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的国际代码为:10520。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美术专业学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工作办公室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和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需要选派人员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法学第二学士学位考生除外)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美术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美术专业联考,省联考合格者方可报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美术专业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文化课考试,学校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治安学、侦查学和边防管理3个公安类专业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美术专业录取批次遵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其他专业均为本科第一批录取批次。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其中报考提前录取的公安类专业的学生还必须符合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安类专业学生身体状况执行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
第十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计划数的105%;公安类专业为计划数的120%。 调档比例最终以录取时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比例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提前录取的公安类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计划数的15%。
第二十条 学校对报考提前录取的公安类专业考生不进行体能测试,不进行面试。报考条件按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提前录取的公安类专业实行按志愿先后、按高考成绩高低的办法录取。无院校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英语(含商务英语)只招收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只招收应试语种为日语或英语的考生;法语只招收应试语种为法语或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进校后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设立院校分数级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选考科目以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送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并经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其中学校在江苏省的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等级为AB。
第二十五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并在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加分后的投档成绩为准。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其它省份的进档考生录取时设立专业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均为1分。
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计划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认定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要求,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报考美术专业的学生须取得生源所在省的联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美术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美术专业招生简章》进行录取。其中在江苏省根据江苏省美术专业录取政策和学校的美术专业招生简章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以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经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将及时在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查询网址:www.znufe.edu.cn或www.znuel.net.cn;bkzs.znufe.edu.cn。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各种社会资助、学费缓交或减免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1号
邮政编码:430073
联系电话:027-88387338
联 系 人:周老师 陈老师
电子信箱:zsb@znufe.edu.cn
网 址:www.znufe.edu.cn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招生
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