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升本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沈阳药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加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药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费收取标准:本科专业中基础药学基地班、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技术制药)专业5500元/学年·人,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工商管理(医药)、市场营销(医药)和药事管理专业4800元/学年·人,其他专业为5200元/学年·人;高职专科专业中药(中药应用技术)、中药制药技术专业4800元/学年·人,其他专业为5000元/学年·人。
第十一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本科1200元/学年·人,高职专科500元/学年·人,最终按实际住宿条件收取。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我校录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以内,辽宁省投档比例为103%。
第十三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宜报考我校各专业。
第十四条 2009年我校在辽宁省一批A段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非平行志愿录取省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满时,再按规则录取第二志愿以及其他志愿的考生,无志愿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以“专业清”(专业志愿优先)即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如考生高考分数相同,参考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和考生的相关特长择优录取。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我校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通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期间,学校为特困生开通了“绿色通道”,特困学生持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可现场申请缓交学费并及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为辅、减免学费和社会爱心助学为补充的特困生资助体系,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沈阳药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和辽宁省政府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一些关心药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医药企事业单位和有识之士还在我校设立了企业奖学金,如:亚洲基金会的CROSSLINK基金会奖学金、国际特品公司的ISP奖学金、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的BASF奖学金、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信谊制药总厂的信谊奖学金、联邦制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联邦奖学金等10余种专项奖学金,奖学金覆盖面达50%。
第二十条 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技术制药)专业与吉林大学联合培养,实行“学士—硕士”连读分流制。前两年半在吉林大学学习,后三年半在沈阳药科大学学习。学生本科毕业时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和吉林大学共同签发的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的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的《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我校学生工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提交沈阳药科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符合保送条件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合格后方可被录取。我校将拟录取名单在我校校园网上公示,并报所在高中进行公示。同时将考生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待录取手续办理完成后,将通过我校校园网公布保送生录取名单,并于高考录取期间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核准,我校2009年继续配合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联合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结果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有关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历年录取分数等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了解:
1.沈阳药科大学招生本科咨询电话:024-23984188、23880746
高职专科咨询电话:024-25826154、85820060
2.沈阳药科大学网址:www.syphu.edu.cn
3.电子信箱: admission@syph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沈阳药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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