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清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清华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三章录取
第七条 清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招生规模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清华大学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我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体检标准、高考成绩满足清华大学在该考区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一条 清华大学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的实际考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清华大学的所有考生的志愿满足率最大为标准,一般在1—5分之间,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