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总分在全省师范类前三名的考生,外语不规定最低分数线。
山东省:音乐学、美术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美术学(书法方向)专业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队择优录取。
河北省、辽宁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队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类专业录取
1.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专业测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以上,按专业成绩排队择优录取。
2.第一志愿采用专业优先录取方式。
3.第一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若仍未完成录取计划,录取第二、三志愿的考生,录取办法采用专业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
4.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业测试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由我校组织实施。在文化课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按照体育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师范类专业,无师范院校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五章 学历 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我校各学院学生学习期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山西师范大学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2009年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及提前单独招生录入我校的学生,进校后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录取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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