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其中在辽宁省,投档比例确定为102%,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全部录取。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大连海事大学在各省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的高考“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录取,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第十九条 大连海事大学在北京市生源充足的条件下接收非航海类专业非第一志愿考生,比例控制在北京市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原则上应高于我校非航海类专业最低录取分数40分以上,同时降低20分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省级招办认可的加分或降分投档,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我校2009年收费标准暂定为: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收取杂费3000元/生·年;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日语(计算机信息管理)、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日语强化)、土木工程、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收取学费5200元/生·年;法学(海商法)、法学(国际经济法)、物流工程、交通运输、救助打捞与工程等专业收取学费4800元/生·年;汉语言文学、哲学等专业收取学费3800元/生·年;其它所有本科专业收取学费4600元/生·年。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分为5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和1200元/生·年三种标准。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具体标准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复以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二十四条 大连海事大学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联动扶贫助学体系,并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处招生办
联系电话:0411-84727233 84724305
传 真:0411-84724303
电子信箱: dmuzsk@dlmu.edu.cn
招生网址:http://bkzs.dlmu.edu.cn
学校网址: www.dlm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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