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林业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
|
|
学校全称:北京林业大学 学校代码:10022 主管部门:教育部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学校 学习形式:全日制 办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林业大学
第一条 录取体制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提档比例
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是在各省的一批本科控制线以上,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来划定。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考生的高考分数、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志愿
我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四条 录取专业
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专业级差为3-5,1-3,0,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5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3分,以后专业志愿无级差。
第五条 享受加分政策考生处理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在提档和录取进专业时均按加分后的分数计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实考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体育比赛获奖的考生。
第六条 外语语种
1、日语、草坪管理(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只允许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2、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法学、工商管理(物业管理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动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英语、生物科学类、艺术设计等专业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3、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七条 相关科目要求
1、对高考总分数相同的考生,英语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2、报考园林、风景园林、城市规划、工业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专业的考生需要有一定的绘画基础。但高考时不加试绘画,主要以高考分数、专业志愿、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录取。
第八条 男女比例
国防生只招男生,其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往届生处理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 学费
根据京价(收)【2000】217号文件和京价(收字)【2000】334号文件精神,2008年学费为: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各专业每生每年2500元,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或5500元。草坪管理(中美合作办学)专业费用分三部分:英语预科一年培训费每生10000元,第一、第二学年每生每年5000元,第三、第四学年每生每学分200美元,共60学分。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750-1500元之间。如果国家调整2008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一般不予录取。另外,一些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补充规定如下。
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嗅觉迟钝或丧失者:生物科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食品科学与工程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木材科学与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风景园林、数字媒体艺术、城市规划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木材科学与工程、交通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方向)、工业设计、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风景园林、数字媒体艺术、城市规划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交通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方向)、工业设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风景园林、数字媒体艺术、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地理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心理学、风景园林、数字媒体艺术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心理学、风景园林、数字媒体艺术
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英语、日语
对化学药品过敏者: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缓交及减免为主要内容,社会资助为补充的“6+1”式多元互补的学生奖励和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时设立有“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有较大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
|
共1页 1 |
|
|
|
|
|
|
|
|
|
|
高额学费=背着孩子上学 |
研究生求职 救血癌妹妹 |
|
|
学生头发长老师见识短 |
大学生翻拍"建国大业" |
|
|
|